简介:无法因为借出了李某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解释是赠予,再说也没其他任何证据表明赠予人有赠予的意思回应。赖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妈李某某的名义存在一笔12000元的存款,但是其妻没将这个事情告诉他李某某,李某某以及赖某某都不告诉此事。
半年后,赖某某的妻子出外时不幸遭遇车祸丧生,赖某某在清扫妻子的遗物时找到这张现钞,就拒绝李某某获取其身份证明确提出此款。李某某告诉后,指出这笔存款是其外甥女赠予他的,之后向赖某某索取存款,遭拒绝接受后,就向法院控告,催促法院判令该存款归其所有。发问:以他人名义存款能否确认为赠予? 【律师答案】 无法因为借出了李某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解释是赠予,再说也没其他任何证据表明赠予人有赠予的意思回应。其理由如下: 一、“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的一种不道德。
这种不道德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移往。赠予不道德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已完成,即签定赠予合约(也有口头合约和其它形式。就赠予不道德而言,有效地的赠予必需符合以下要件: (1)赠予人必需要有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2)赠予人的赠予必需是其现实意思回应; (3)赠予人对赠予所处分的财产必需有处分权; (4)赠予的内容与形式必需合法。
从该案中,并无法显现出赖某某的妻子对其12000元的存款行使了赠予的意思回应,即意思回应无法确认。因此,无法片面的辨别赖某某妻子的不道德就是赠予不道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约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赠予的合约”。
根据前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融合整个案情来看,赖某某的妻子没赠予的意思回应,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获得赖某某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其妻无权处分。另外,在其妻生前,李某某没拒绝接受赠予的回应,死后,李某某也无法作出拒绝接受赠予的回应。也就是说,赖某某的妻子用李某某的名字存款,也没将现钞转交李某某,无法解释其妻子对李某某有赠予的意思。
因此该赠予合约关系无法正式成立,不应上诉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三、赠予合约是一种双方使用权的民事行为,在民事实践中确认赠予合约否有效应留意如下几点: (1)赠予合约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赠予合约主要还包括:合约当事人双方、赠予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予合约遵守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予否所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予合约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问题方式; (2)从赠予人的角度考虑到,若赠予不道德在交付给财产或移往权利之前有可能撤消,建议不对赠予合约展开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消;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到,若担忧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权利移往之前撤消赠予,则不应大力说服赠予人将赠予合约展开公证; (3)如果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拒绝,则可作为一个赠予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符合赠予人明确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不道德让赠予人不失望,则赠予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接受遵守赠予义务; (4)赠予的财产依法必须办理注册等申请的,应该誓约办理有关申请的内容;(5)赠予人不应在赠予合约中解释赠予财产不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导致损失的将承担责任。四、据赠予不道德生效要件由此可知,有效地的赠予需符合“赠予人对赠予所处分的财产必需有处分权”。而在该案中,12000元的存款为赖某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赖某某的妻子即使确实不存在将12000元的存款赠予其姨妈李某某的意思回应,赠予不道德也是违宪的,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予不道德并予以赖某某表示同意,对该财产无权处分权,该赠予不道德也是违宪的。
综上,赖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妈李某某的名义存储12000元存款的不道德不属于赠予不道德,当事人并没赠予的意思回应,该不道德也不合乎赠予不道德的生效要件,无法确认为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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