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婚姻双方当事人签定关于成婚彩礼的《协议书》,誓约彩礼保险费方明确提出恋情或再婚彩礼未予归还,彩礼行贿方明确提出恋情或再婚双倍归还彩礼,违背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谓,故再婚时彩礼保险费方拒绝明确提出再婚的彩礼行贿方按双方协议书誓约双倍归还彩礼的催促不不应获得反对。2005年5月,付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结识爱情。2005年5月25日,双方签定《协议书》,誓约“冯某将人民币2万元不作借贷转交付某交给、支配,如将来夫妻关系裂痕,因付某明确提出再婚则愿为退还给冯某人民币4万元,因冯某明确提出再婚则缴某分文不弃。
另录,本协议书必需是夫妻关系奠定(结婚证)后才能生效。冯某所在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另有十余位到场见证人签署。2005年6月8日,付某与冯某注册成婚,2006年4月23日生子冯A某。
婚后,双方一起出外农民工,2012年9月双方隔开两地农民工,且仍然联系,付某亦并未对婚生子冯A某尽养育义务。婚生子冯A某仍然追随冯某生活。2016年2月6日,冯A某因食物中毒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5838.03元,冯某主张其向案外人借款3.5万元用作缴纳冯A某医疗费用。
付某向法院控告再婚,并拒绝必要养育婚生子冯A某。而冯某则主张付某双倍归还彩礼,并补偿其在离婚期间缴纳的冯A某医疗费。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双方婚前理解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已几乎裂痕,加之双方皆表示同意再婚,故对付某明确提出再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反对。对冯某明确提出拒绝付某归还彩礼4万元等催促,因双方早已签订婚姻关系且成婚多年,故未予反对。
一审判决后,付某和冯某皆上告,驳回裁决。二审法院指出,彩礼协议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序良谓,故再婚时彩礼保险费方拒绝明确提出再婚的彩礼行贿方按双方签定的协议书誓约双倍归还彩礼的裁决催促不不应获得反对。故裁决上诉了冯某拒绝归还彩礼的裁决催促,并对一审判决其他不合理判项展开了改判。【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具备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否有效地?否应该归还? 一、本案《协议书》誓约的2万元应当确认为彩礼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否认该《协议书》誓约的2万元是彩礼,冯某主张归还彩礼,付某主张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不应归还。
其次,根据《婚姻法说明二》)第10条中牵涉到的彩礼,必需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后签订婚姻关系而为的保险费,具备显著的习俗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归还彩礼的案件,应该根据双方或行贿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不存在保险费彩礼方能签订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则金钱保险费一般确认为彩礼,否则不能按照赠予处置,而本案当事人所在地具备婚前保险费彩礼的习惯。所以,案牵涉《协议书》誓约的2万元应当确认为彩礼。
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彩礼归还的事由 《婚姻法说明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一)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并未联合生活的;(三)婚前保险费并造成保险费人生活艰难的。限于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双方再婚为条件。” 本案冯某向付某缴纳彩礼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联合生活并生育一子,冯某亦并未获取证据证明婚前保险费彩礼给其本人或父母导致生活艰难。
所以,根据该规定,冯某婚前保险费的该彩礼不应当归还。三、定金罚则不限于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定金是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的债的借贷方式,定金罚则具备特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于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的组织之间成立、更改、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市场经济往来中具备财产性质的协议,敌视身份关系。所以,本案当事人催促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归还彩礼于法无据。
四、本案的双倍归还彩礼的誓约违宪 婚姻法奠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还包括成婚权利、再婚权利等方面。本案通过协议定金的形式容许了付某的婚姻自由,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再婚双倍归还定金的誓约还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谓原则。基于以上两点,该协议中关于双倍归还定金的誓约违宪。
当然,该协议的违宪无法得出结论保险费彩礼的不道德违宪,保险费彩礼合乎民事习惯,且不为法律所禁令。所以,彩礼保险费不道德应当有效地,在不符合《婚姻法说明二》第10条规定的归还条件的情况下,付某不仅不必双倍归还,而且不必归还保险费的2万元。
《协议书》上村委会盖章和十余位到场见证人签署的不道德,不能证明冯某保险费了彩礼及金额,并无法以此来解释冯某可以拒绝双倍归还彩礼。综上所述,具备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违宪,但彩礼保险费不道德有效地。并且依据婚姻法说明二的归还彩礼事由之规定,冯某婚前保险费的彩礼不不应归还。
本文来源:博鱼APP官方网站-www.xjxr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