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有哪些类型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包含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诈骗数额尤其极大。诈骗数额尤其极大是确认诈骗犯罪“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一个最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应确认为“情节尤其相当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联合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相当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修、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导致严重后果的; (5)挥霍无度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无法归还的; (6)用于诈骗的财物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接受刑事惩处的; (8)造成被害人丧生、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备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行诈骗不道德,诈骗扣除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联合诈骗犯罪,应该以行为人参予联合诈骗的数额确认其犯罪数额,并融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起到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惩处。早已著手实施诈骗不道德,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并未提供财物的,是诈骗行刺。
诈骗行刺,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定罪并依法惩处。二、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包含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展开诈骗的,诈骗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索取的数额确认,合约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确认其不道德归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展开诈骗: (一)坚称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地的借贷,采行下列愚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并导致较小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假冒他人名义; 3、用于假造、变造或者违宪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掩饰真凶,用于坚称无法还清的票据或者其他承销凭证作为合约遵守借贷的; 5、掩饰真凶,用于坚称不合乎借贷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约遵守借贷的; 6、用于其他愚弄手段使对方递缴付、物的。(二)合约签定后装载对方当事人交付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借贷合约遵守的财产逃走的; (三)挥霍无度对方当事人交付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借贷合约遵守的财产,导致上述款物无法归还的; (四)用于对方当事人交付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借贷合约遵守的财产展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上述款物无法归还的; (五)藏匿合约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借贷合约遵守的财产,逼不归还的; (六)合约签定后,以缴纳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索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自行誓约的缴付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逼不缴纳其余货款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于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包含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行虚构集资用途,以欺诈的证明文件和低回报率为诱饵,索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的不道德。行为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其不道德归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于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装载集资款逃走的; (2)挥霍无度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用于集资款展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4)具备其他欺诈不道德,逼不归还集资款,或者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个人展开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个人展开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
单位展开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单位展开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包含贷款诈骗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毁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要求》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相当严重情节”是指: (1)为索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贿赂,数额较大的; (2)挥霍无度贷款,或者用贷款展开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届满无法偿还债务的; (3)藏匿贷款下落,贷款期限期满后,逼不偿还债务的; (4)获取欺诈的借贷申请人贷款,贷款期限期满后,逼不偿还债务的; (5)冒充他人名义申请人贷款,贷款期限期满后,逼不偿还债务的。“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是指: (1)为索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贿赂,数额极大的; (2)装载集资款逃走的; (3)用于贷款展开犯罪活动的。
个人展开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展开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个人展开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五、利用金融票据展开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包含票据诈骗罪。
个人展开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展开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个人展开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单位展开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展开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单位展开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
用于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承销凭证展开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惩处。六、利用信用证展开诈骗活动的,包含信用证诈骗罪。个人展开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个人展开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单位展开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单位展开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
七、利用信用卡展开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包含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毁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不道德,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坚称无力偿还债务,欠下数额多达信用卡获准欠下的数额较大,躲避查出,或者自接到发卡银行催收通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交还的不道德。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持卡人在银行缴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远超过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出来。
八、展开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包含保险诈骗罪。个人展开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展开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个人展开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单位展开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展开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极大”;单位展开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属于“数额尤其极大”。解释: 上述用于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牵涉到外币的,应该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以上”还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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