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按再婚彩礼拆分结婚登记后仅有三个月,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拒绝再婚,男方表示同意再婚但拒绝女方归还彩礼11万元。近日,该起一段时间婚姻经法院裁决呈请双方再婚,并未反对男方拒绝归还彩礼的催促。案情 原告系80后李源源,她外貌端庄,享有一份某公司建筑设计师的职业。2014年8月,李源源经人介绍与同为80后的解城结识,解城就任于南京某汽配生产公司。
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解后,双方于2015年3月注册成婚,两个月后举办婚礼。本不应爱情快乐的小两口,婚后因两地分居产生矛盾。“举办婚礼后,解城每周都回去,我拒绝他返镇江去找份工作,但他不表示同意。6月底我追查分娩后,他开始对我不理不睬,我因为压力过大而流产。
”李源源对夫妻感情完全丧失信心,于是向法院诉请再婚。庭审中,解城表示同意再婚,拒绝李源源归还彩礼等费用11万元。
裁决 法院经审理指出,原、被告婚后联合生活数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皆表示同意再婚,法院不予获准。本案中,解城拒绝归还彩礼,并不合乎涉及法律规定,未予反对。
【法官香港基本法】 近年来,再婚案件中一方索取婚前保险费彩礼的情形更为少见,特别是在是在成婚时间较短的再婚纠纷中。主办法官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彩礼的,如果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一)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却未联合生活的;(三)婚前保险费并造成保险费人生活艰难的。本案中,被告拒绝归还彩礼,不合乎上述规定。
首先,至诉讼再婚之日,双方成婚相处有数数月,虽然解城在南京工作,但每周休息日皆返回镇江与李源源一起生活,且李源源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已分娩,可以确认双方已联合生活;其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作为女方的李源源有罪过,而忽略,庭审中李源源所举证据皆佐证解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罪过;再度,解城在南京有平稳的工作收益,他所递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婚前保险费不会造成其生活艰难,故法院对解城拒绝归还彩礼的催促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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