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日前递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会。草案为规范广告行业,划界了打广告的“四大禁区”。医药医疗广告无法声称“疗效” 【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所含回应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确保;不得解释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不作引荐、证明。【理解】医药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不作引荐证明。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道,中老年人看电视广告上当受骗的十分多。建议规定:不得以培训讲座、现身说法等形式,变相做到医疗广告。
烟草广告无法经常出现在公共场所 【草案规定】禁令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公布或者变相公布烟草广告;禁令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掌控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令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理解】草案对烟草广告做出了更加严苛的容许,根据草案,除了在烟草制品官营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行张贴、陈列等形式公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到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皆被禁令。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道,在广告法修改草案条文中可以必要列明全面或普遍禁令烟草广告。在专卖店里对烟草品牌和功能的解释,可以指出它不是广告,而是产品解释。弹窗网页广告需能“一键重开” 【草案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皆限于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公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长时间用于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插入等形式公布的广告,应该明显标明重开标志,保证一键重开。【理解】网络渐渐沦为广告公布的最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用于网络等问题更为引人注目,应当减少有针对性的规定,强化对网络广告不道德的规范。【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跃兰说道,插入的广告版面过大,相当严重阻碍了用户长时间用于网络,建议对插入广告的版面和方位做出明确规定。
10岁以下孩子无法不作广告代言人 【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不得伤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公布广告不得所含劝说未成年人拒绝家长出售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所含有可能引起未成年人仿效不安全性不道德的内容。
【理解】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更佳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规定也不利于规范广告经营不道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说道,草案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上不得公布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酒类广告,建议减少“整容”,年轻人热衷整容,但无法洪水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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