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判定人出庭作证运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挂号治理的司法判定人出庭作证运动,保障诉讼运动的顺利举行,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和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判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挂号,取得司法判定人执业证的司法判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判定意见,从判定依据、判定步骤、判定方法、可靠水平等方面举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劈面回覆质询和提问的行为。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判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判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判定人时,由判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判定意见书上签名的判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判定机构要为判定人出庭提供须要条件。三、人民法院通知判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一)未根据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二)因康健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未便难以到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行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判定人可以提交书面回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判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事情: (一)相识、查阅与判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相识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 (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判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 (四)其他需要准备的事情。五、判定人出庭要做到: (一)遵守执法、法例,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二)定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三)配正当庭质证,如实回覆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判定质料、样本和判定档案资料; (五)所回覆问题涉及执业运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覆; (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六、判定人到庭作证时,要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司法判定人执业证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质料,并在法庭指定的判定人席就座。
七、在出庭历程中,判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实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一)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面临危险,需要请求掩护的; (二)受到诉讼到场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举行侮辱、离间,需要予以制止的。八、判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覆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一)与本人及其所执业判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规模有关的问题; (二)与判定运动及其判定意见有关的问题;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覆的问题。九、法庭质证中,判定人无法当庭回覆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十、判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判定意见的质证内容举行确认。
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载有差错的,可以要求增补或者纠正。十一、出庭竣事后,判定机构要将判定人出庭作证相关质料归档。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监视、指导判定人依法推行出庭作证义务,定期或者不定期相识掌握判定人推行出庭作证义务情况。十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增强判定人出庭作证信息共享,实时研究解决判定人出庭作证中的相关问题,保障判定人依法推行出庭作证义务。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有关判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通报、司法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投诉、举报的,要依法举行观察处置惩罚。在观察中发现判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形的,要依法给予其停止从事司法判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打消挂号。
十五、司法判定行业协会要凭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判定人出庭作证的行业规范,增强判定人出庭作证行业自律治理。十六、本指导意见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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