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概略案辩护状师、广强状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周淑敏:广强状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力图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前言笔者曾于2018年7月21日撰写《为什么说刑事状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行替代性》一文,文章从“专业辩护是建设在状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专业技术的基础上”、“专业辩护的详细路径”、“状师的专业辩护是实体与法式并重、理论与实践兼修的效果”三方面临刑事状师专业辩护具有不行替代性举行了深入探讨,同时详细叙述了其理由和依据。对于上文提过的问题,本文不再重复叙述。本文着重以笔者经办过或遇到过的四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辩护状师在刑事诉讼法式中如何举行有效辩护,并对“为什么专业是刑辩状师的致命武器”举行详细解答,以便大家对诈骗犯罪等刑事辩护领域有更深入、更透彻的认识和相识,在委托刑辩状师时有相应的分辨能力,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尽责专业的刑辩状师,制止案件泛起“烂尾”的情况。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应当有所作为,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效果——以XXX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一案为例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划定,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质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质料。换言之,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之后,无法查阅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质料。
因此,不少辩护人认为状师和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并认为除了简朴的会见和被动地等之外,只能等到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后才气正式开展事情。但笔者及众多刑事状师的履历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划定,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执法资助;署理申诉、控诉;申请变换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相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划定,辩护人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即,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相识当事人涉嫌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申请变换强制措施、提出辩护意见等权利。因此,如何充实使用上述权利才是关键。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不仅不能“被动挨打”“坐以待毙”,而且还要依法学会“防守还击”,力争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偏向生长。在无法查阅卷宗的情况下,辩护人也能通过有效会见、向当事人及办案机关相识案情、外围观察、出具执法意见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取保候审等方式举行有效辩护。为什么说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也能举行有效辩护?以笔者经办的XXX涉嫌条约诈骗罪不予批捕一案为例(不少状师也有这方面的乐成履历)。
首先,刑事会见是一门大学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通过有效会见可以相识到案件的基本情况。笔者是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的,通过有效会见当事人相识到本案的客观事实,包罗本案的案发原因、当事人与报案方签订的条约、条约的内容、当事人在签订条约时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当事人是否推行了相应的条约义务、双方在在推行条约历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推行条约时的经济状况及其公司的谋划状况以及是否有实际推行的能力、当事人如那边置对方投入的资金、涉案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在条约双方遭受损失后,当事人努力寻求解决方法还是持消极逃避的态度等等。虽然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检察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质料。
但笔者通过会见可以相识办案机关对其讯问情况,从而预知办案机关现在可能掌握的证据质料和证据事实,掌握到了什么水平?并相识到办案机关的侦查动向、办案思路。笔者通太过析比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也就掌握了XXX涉嫌条约诈骗罪的基本案情。
在掌握了基本案情之后,笔者还对XXX举行了权利义务见告。详细包罗:1.直接见告其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掩护(这是许多辩护人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在面临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覆的义务,回覆一定要简朴明晰,直奔主题,制止言多有失;对其倒霉的问题,如果能作出合明白释就一定要作出合明白释,这可能会成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有利辩点;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覆的权利。2.见告其在办案机关没有问到对自己有利的无罪、罪轻等问题时,自己可以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质料要求侦查机关去观察。3.见告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重点核对讯问笔录是否详细纪录对他倒霉和有利的事实。
倒霉方面的事实,是否纪录了自己的合明白释。只有当讯问笔录纪录的内容详细全面又与自己所说的一致时,才气签字确认;纷歧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倒霉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增补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掩护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其时所说的纷歧致,这纷歧致的地方恰好对自己倒霉;而作为成年人,法官通常会认为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现,应对自己的签字内容卖力,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或证实是刑讯逼供罪所取得,则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4.见告其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判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平判定意见的,提出相关理由,有权申请重新判定或增补判定。5.见告其如何识别、应对部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如果相关人员存在通过以上手段举行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当记着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或其他让其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的审讯时间、审讯所在、到场审讯的侦查人员、审讯内容、审讯次数等关键细节,以利于后续提出非法证据清除。
6.在侦查阶段,如果当事人认为还存在对其本人治罪量刑有利的证据质料而办案机关没有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其次,辩护人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执法咨询、出具执法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在XXX涉嫌条约诈骗罪案件中,笔者在相识案情、见告权利义务之后,对案件举行了开端执法分析,并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执法咨询服务。
详细包罗所涉罪名的详细组成要件、量刑档次;涉罪执法条文的划定和明白;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努力退赃、退赔、刑事息争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执法划定;“认罪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式、适用证据规则的详细运用;刑事实体法对条约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划定和明白;办案机关指控条约诈骗罪建立还须收集哪些证据质料;办案机关将在30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视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以及当事人问到的其他问题等。除此之外,笔者还划分向XX市公安局(法制处)和XX市检察院(侦查监视处)出具了近万字的《建议对被控诈条约骗罪一案嫌疑人XXX不予提请批准逮捕之执法意见书》和《请求对被控条约诈骗罪一案嫌疑人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议之执法意见书》。上述两份执法意见书详细叙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辩护人对本案的执法分析意见,并提出本案属于普通条约纠纷的焦点要点。
笔者在对本案的执法意见中提出了四个关键辩点:1. 本案警方无证据证明XXX无实际推行条约的能力,而笔者通过查询工商挂号等方式提供证明XXX拥有数家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的证据,说明XXX具有实际推行条约的能力。2. 本案警方无证据证明XXX在条约的签订和推行的历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XXX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要体现在:(1)双方在签订条约之前,都对相互资金实力等情况举行了实地考察和观察。
(2)在签订条约之后,双方都推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3)双方在投入了一定资金后,XXX根据条约约定的用途举行操作,无任何欺骗对方的行为。3. 本案警方无证据证明XX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方面,XXX在签订、推行条约历程中,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另一方面,XXX推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按“被害方”的指示将所有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无浪费、逃跑、用于非法用途等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4. 市场风险等客观因素并非XXX所能控制。由于市场因素导致生意业务行情大跌,最终致使双方无法按原来的约定继续推行条约。此外,在出具近万字执法意见书的同时,笔者还出具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和《请求对XXX变换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经由上述一系列的会见、提供执法咨询、提交执法意见书、收集观察证据、申请取保候审等操作以后,检察院在刑事拘留37天内对XXX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议,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如果根据通常的说法,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象征性地会见当事人和被动地去等的话。
办案机关囿于攻击犯罪、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在没有人提出异议和相反意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会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质料,并倾向于收集、落实对当事人有罪的、倒霉的证据质料。在这种情况下,该案99%的可能性会泛起对当事人倒霉的局势,加之当事人涉案金额特别庞大(上亿),最终会导致当事人面临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倒霉局势。二、辩护人应针对控方的入罪思路、入罪逻辑制定辩护方案,制止在庭审中“自说自话”——以XXX涉嫌特大条约诈骗罪一案为例辩护人在管理刑事案件历程中,应当针对控方的入罪思路、入罪逻辑制定辩护方案。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指的就是这个原理。只有摸清控方的入罪思路、入罪逻辑,才气最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方案,给予对方“致命一击”,这样才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尤其要制止在庭审中泛起“自说自话”的情形。以笔者遇到的XXX涉嫌特大条约诈骗罪一案为例:该案辩护人的辩护思路确实是根据条约诈骗罪的刑法例定及组成要件而举行的,且面面俱到地叙述了当事人的行为不切合条约诈骗罪四大组成要件的理由和依据。
可是,任何诈骗犯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要点和难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能否抓住案件的要点、难点举行针对性的辩护是决议案件胜负的关键。在该案中,控方的入罪思路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条约时虚构其拥有外洋某矿山的开采权、虚构矿山中的矿物质含量,骗取被害人产业,数额到达特别庞大,且XXX在被害人要求退钱的情况下持消极躲避态度,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条约诈骗罪的划定,应当以条约诈骗罪论处。可是控方的入罪思路、入罪逻辑并未被案件的辩护人所掘客。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案件当事人拥有矿山的开采申请权直接等同于矿山开采权和矿山所有权,没有展开有效的叙述。2.提出被害人签订条约后支付的资金皆用于操办项目、转让股权的辩护看法,但未能提供充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3.申请办案机关到外洋调取相关证据质料。但由于跨国观察取证难度较大,办案机关未能调取到证明被告人XXX将资金用于操办项目、转让股权的证据质料,反而调取到了对其倒霉的证据质料。
即,外洋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被告人XXX在签订条约前只拥有矿山的开采申请权而没有矿山的开采权和所有权的文书,且被告人XXX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向外洋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导致其最终未取得矿山的开采权。4.在整个辩护方案中主要依靠言词证据。
辩护人提供外洋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XXX将资金用于操作项目、转让股权。但该证据在执法上属于言词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依靠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佐证。5.辩护人在出具的辩护意见中回避了控方指控的对被告人XXX倒霉的问题及相关证据质料。例如,控方指出的被告人XXX存在欺骗行为、矿山开采申请权不即是矿山开采权、虚报矿山的矿物质含量等等,辩护人对以上涉及到被告人XXX治罪的关键问题均视而不见,更谈不上举行有效的质证和辩说。
这种“自说自话”式的辩护意见由于没有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倒霉的指控及证据质料也未举行回应,自然很难取得法官的认同。由此可知,刑事状师的专业辩护建设在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专业技术的基础上,能否抓住要点,能否对倒霉的证据质料举行有效质证与专业辩说,是对状师专业功底、刑辩技术的严峻磨练。笔者认为,刑事状师举行专业的辩护首先需要抓住控方的入罪思路和入罪逻辑。其次是提炼出案件的关键要点。
针对控方提供的对当事人倒霉的证据质料,状师应当举行有效质证,个个击破,化倒霉为有利。最后,对于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方面要举行针对性地回应,另一方面要树立起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看法。在“破”和“立”之间举行深入的辩护,才气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关于被告人XXX只拥有矿山开采申请权而没有矿山开采权和所有权的问题,不能静态地、片面地认定其只具备矿山开采的申请权,而应接纳辨证的思维去叙述。凭据本案矿山所在王法律,矿山开采申请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海内专利申请权,有一段时间的掩护期。
对于获得该国矿山开采申请权的企业和小我私家来说,其获得矿山开采权的可能性极大。虽然矿山开采申请权不能等同于矿山开采权和所有权,但被告人XXX拥有矿山开采申请权意味着其已经具备了获得矿山开采权或所有权所需的基本条件。因此,在与被害人签订条约时,被告人XXX说其具有矿山开采权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具备一定的条约推行能力。
被告人XXX最终未取得矿山开采权是由于: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接纳强制措施。基于客观原因导致被告人XXX无法申请矿山开采权,不能说明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欺骗行为。此外,关于资金用途以及被告人XXX是否存在逃避退款的问题。
被告人XXX收到被害人支付的保证金500万后,在外洋通过一系列的操作想将矿山开采申请权转让给被害人,但被害人拒绝接受,导致无法推行。被害人拒绝接受的原因有二:1.被告人XXX确实存在某些不诚信的行为;2.其时矿产物在国际市场泛起大幅度下跌的情形。
因此,基于市场因素和“被害人”自身的双重因素,导致被告人XXX未能完成转让手续,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换言之,本案条约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形,是条约违约纠纷,是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索赔、民事起诉等民事途径来解决,不切合条约诈骗罪的组成要件,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三、辩护人应抓住关键要点,制止接纳主次颠倒、掩耳盗铃式的辩护方案——以XXX等人被控邮币卡诈骗罪一案为例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对案件查明的证据事实及关键要点举行深入细致的论证,制止接纳主次颠倒、掩耳盗铃式的辩护方案。以笔者遇到的XXX等人被控邮币卡诈骗罪一案为例:在该邮币卡诈骗案件中,涉案人员主要分为会员方、平台方、上票单元,其中XXX等人所在公司属于会员方。
经审理查明,该案涉案金额约为N亿元人民币。在赢利的分配上,会员方占60%,平台方占20%,上票单元占20%。克日,该案件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断。包罗XXX在内的数名被告人建立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泛起这种效果一方面是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庞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一审辩护思路存在一些误区。该案一审辩护思路认为,由于会员方此前在平台方处托管的邮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平台方委派人员到会员方帮扶指导其举行操作。
厥后会员方多次派讲师、操盘人员到S市学习考察,又多次到场平台方在各地召开的培训集会,今后会员方开始大幅盈利。且平台方的参股公司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和工商行政许可。
据此,一审辩护看法认为,平台方在整个配合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应负有主要责任,会员方只能负担次要责任。笔者认为,该案各方相互配合、分工明确,平台方在整个配合犯罪中只是提供了邮币卡生意业务平台和相关指导服务。
尤其在赢利分配上,会员方占60%,平台方占20%。因此,一审辩护以“平台方负主要责任,会员方负担次要责任”作为该案的主要辩护思路在执法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这种主次颠倒、掩耳盗铃式的辩护看法也就很难获得审判人员的认同。
那么,作为会员方应如何寻找案件的突破点和关键辩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举行:1. XXX等人被指控的关键事实是否切合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首先,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差别于诱导投资行为。诱导投资行为仅仅是劝诱、引导、勉励投资者举行投资,使对方发生生意业务意向。
在本案中,如果XXX等人只实施了诱导投资的行为,则不能将其归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次,XXX等人是否向投资者作出“投资邮票卡后一定盈利”的虚假答应?如果其对于邮币卡生意业务市场“能够赚钱”的分析类似于广告宣传,即便有所诱导,有所夸大宣传,那也是民事行为,投资与否的决议权还是在于投资者。最后,欺骗行为必须足以使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处分产业或者产业性利益的行为。如果欺骗行为与投资者处分产业或产业性利益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建立诈骗罪。
2. 控方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XXX等人存在操作后台控制邮币卡涨跌的行为?或者证明他们在明知他人操作后台控制邮币卡价值涨跌的情况下,仍然到场诈骗犯罪的行为?控方提供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到达确实充实、清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尺度?如果控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质料,但这些证据质料因欠缺关联性(缺乏证明价值),无法形成闭合的、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不能指控XXX等人存在操作后台控制邮币卡价值涨跌的行为,更不能指控他们切合诈骗罪的组成要件。3. 投资者遭受损失是由XXX等人操作后台控制邮币卡价值涨跌的行为导致的,还是由市场正常涨跌导致的?如果投资者遭受损失是由市场正常涨跌导致的,则不能认为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XXX等人的操控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关于会员方赢利分成占60%的问题。如果会员方的赢利属于合理的服务费领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产业的目的。例如,会员方通过提供一系列邮币卡生意业务服务,获得投资者投资总额5%的服务费,会员方在5%的服务费中提取60%的分成。
则这种服务费完全在正常市场生意业务的规模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会员方不能建立诈骗罪。综上所述,状师在承办此类案件时,从证据方面着手举行辩护是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和轻判的有效途径。其原因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的诈骗罪组成要件欠缺(包罗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居心、欺骗行为、刑法因果关系等要件的欠缺),都市导致诈骗罪不能建立。如果控方确实提供了充实的证据质料证明XXX等人实施的行为完全切合诈骗罪组成要件,则辩护人再思量从主从犯认定、诈骗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着手举行辩护,而不是一开始就对“诈骗罪主从犯如何划分”举行辩护。
四、在涉及当事人生命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应通过执法武器为当事人寻求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举行外行的“关系运作”和非专业的辩护——以某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产业,事关重大。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焦点的诉讼权利,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主要依赖于专业的刑辩状师。由此可见,刑辩状师责任重大,需要极高的心理素质和专业水平。
尤其是涉及到当事人生命的案件,如果由于状师专业水平不够导致重大失误,效果将会是致命的。对于当事人及其眷属来说,这种效果是无法蒙受的灾难。
但判断状师是否专业是一个庞大的问题,圈内圈外的人对此认知和判断尺度可能完全差别。在某些情况下,圈内人认为不专业的刑辩状师,圈外人可能认为其很是专业。
“隔行如隔山”,泛起这种冲突局势往往在于圈外人对执法知识及执法行业的认知水平不够,导致其在选择方面泛起偏差。以笔者遇到的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为例:本案当事人被抓捕后,其眷属和辩护人囿于中国国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举行疏通。
但无数的辩护履历及刑事司法例律告诉我们,“关系运作”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小便利,但丝绝不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实质效果。特别是涉及到剥夺当事人生命的刑事案件,其有着很是严格的刑法适用条件和严密的司法法式,在这些密不透风的适用条件和司法法式的限制之下,关系运作是无从下手、难以渗透的。本案属于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划定,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产业。本案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人,与其他共犯涉嫌贩卖海洛因20千克,远远高于刑法例定50克。
贩卖毒品罪若建立,又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下,当事人“必死无疑”。而其辩护人仍然以为寄托于“关系运作”+“认罪认罚”就可以保命,为侦查机关完善相应的证据质料提供了利便。此外,由于该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迷信“关系”,坐等运作效果,放弃依法赋予的“防守还击”权利,未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质料,未见告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未出具无罪、轻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以致于“武功全废”、一而再地错失辩护时机。
直到审判阶段,才发现“关系运作”彻底失败了。此时其辩护人才想到使用执法武器举行辩护,其一审阶段的主要辩护思路如下:1.涉案其他被告人未将海洛因交付给买方就被警方抓捕。在生意业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划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外洋毒枭未被抓捕的情况下,控方指控被告人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应被判断为主犯,更不应被判正法刑。3.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接纳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划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揭晓以上辩护意见后,引起了当事人及其眷属的深切共识,认为其专业水平高,说到了本案的“痛点”了。但圈内人从专业角度出发,该辩护思路是站不住脚的。
理由如下:1.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情况差别于普通犯罪的未遂情况。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遵循的是从严惩治原则,司法机关普遍适用的既遂尺度为“进入流通领域说”,对于已经进入海内流通市场的,一般认定为犯罪既遂。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部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上讲话指出:“毒品生意业务双方约定生意业务所在后尚未晤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对于卖方,仍应按以上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
因为他是为卖而买到毒品,或者为卖而通过走私、制造获得了毒品。”因此,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贩卖行为,毒品进入了生意业务法式,而岂论是否现实交付,都认定犯罪既遂。退一步说,即便当事人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划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换言之,纵然当事人建立贩卖毒品罪未遂,因当事人涉嫌贩卖海洛因多达20千克,罪行极其严重,即便建立犯罪未遂,也不足以保命。2. 外洋毒枭未被抓捕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应被判断为主犯,更不应被判正法刑。”从圈外人以生活知识的眼光来看,这个看法似乎是建立的。
但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九条关于毒品案件配合犯罪问题的划定,毒品犯罪中,部门配合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配合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因此,该案辩护人认为“同案犯未归案而不能将已到案的被告人认定为主犯、不能对其判正法刑”的辩护看法是不切合执法、司法解释划定的。3. 关于坦白情节的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确实作出了坦白从宽的划定,那是针对一般情形,针对其在行为人犯罪情节不严重时可以适用。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中更讲求“宽严相济”,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但在本案中,当事人涉嫌贩卖的毒品多达2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对此,坦白情节不足以让其从宽处置惩罚。生活的履历不能取代执法的逻辑。刑事辩护是否专业,圈外人难以分辨。
本案的三个辩护看法从生活常理上看似乎很有原理,这也是其辩护人能引起当事人及眷属共识的主要原因,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令人吊诡的是,这在执法上却是不能建立的。笔者认为,在上述当事人涉嫌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下,并非毫无辩护空间。首先,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在当事人被抓捕的第一时间寻找专业的刑事状师或者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状师介入,而不是花重金举行“关系运作”。
在涉及到“保命”的刑事案件中,其司法法式极其严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对当事人涉嫌的犯罪举行追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弱势的当事人与强势的公权力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是无法通过款项运作、关系运作来摆平与消除的。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摒弃执法武器而举行“关系运作”,无异于“自杀”。其次,专业的刑事状师或专业的毒品犯罪状师介入后,通过会见相识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相识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执法咨询,见告其权利义务,让其学会自我掩护和“防守还击”,制止受骗供、诱供。
同时凭据现在掌握的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申请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质料。并凭据案件的证据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出具不批捕的执法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通过以上一系列操作引导案件往对当事人有利的偏向生长。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本案某些关键环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状师也可以出具执法意见书要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议。对此,笔者曾在《条约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涉特大条约诈骗罪案件举行有效辩护的技术与技巧》一文中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做什么事情”举行过详细叙述,本文不再赘述。
最后,在审判阶段,状师的辩护思路可以从以下方面去突破:1. 本案证据质料主要是同案犯的口供,且当事人在案发其时并不在毒品交付现场。警方在当事人住所也未发现任何海洛因等毒品,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2.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团结公布的《管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法式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法式以及相关证据的正当性。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法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
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的,可以接纳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清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讯断的依据。因此,如果警方在案发现场对毒品举行提取、扣押时没有举行录音录像,毒品或毒品包装上也没有当事人的指纹,则不能证明提取、扣押的毒品与当事人有关。
如果警方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对毒品举行称量,称量历程无录像,称量笔录也无当事人签字确认,则不能将毒品称量效果等同于当事人实际贩卖毒品的重量。此外,毒品称量时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完成?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称量前,称量人是否有将衡器示数归零?称量所使用的衡器是否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公安机关是否委托了判定机构将查获的毒品举行含量判定?举行含量判定的检材是否与举行身分判定的检材泉源一致?判定法式是否违法?判定机构及判定人是否有相应的判定资质?判定方法是否科学?等等,都需要状师举行一一核实。
如果状师经核实发现控方指控的毒品泉源不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法式或法式中某些环节不正当,可以针对泉源不明、法式不正当的毒品提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3. 核实本案是否存在诱惑侦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人员为了抓获毒品犯罪现行犯、提高毒品案件的破案率而举行诱惑侦查的情形。诱惑侦查自己与控制犯罪的正当法式基础背离,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价格的生意业务。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事先无贩卖毒品的居心,在侦查机关的诱导下发生犯意并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无论其涉嫌几多千克的毒品犯罪,都不应被判正法刑。对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事实,在思量是否对被告人判正法刑立刻执行时,也需要留有余地。4. 本案中“人货分散”的情况下,分析比对本案当事人与同案犯的言词证据、同案犯之间的言词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本案言词证据质料与实物证据质料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到达确实充实、清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尺度?能否形成闭合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有当事人购置、出卖毒品的银行账户生意业务记载、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生意业务记载、通话记载、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切合证据资格?是否到达“三性”的基本要求?等等。
全国确实存在上述专业的“进攻式”辩护导致当事人保命、改判甚至无罪的案例。结语作为一名刑辩状师,身上背负着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产业和尊严,承载着当事人及其眷属的最后希望。唯独提供专业服务,才气点燃希望之火;专业是刑辩状师的致命武器,也是刑事辩护的最大价值所在。
由于差别状师的履历、天赋悟性、专业功底、专业技术、相关履历等各不相同,导致差别状师在介入案件后所接纳的辩护思路、辩护方案各不相同,自然在辩护效果上也不尽相同。刑事状师的专业辩护是具有不行替代性,其焦点竞争力在于专业。只有专注,才气专业。
刑辩状师专注于某一细分领域后,对该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举行系统的研究和历练,恒久积累这方面的技术和技巧,才气到达大成的境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专业的刑辩状师也不是万能的,案件的效果还受制于其他的种种因素;可是,若没有专业的刑辩状师介入,案件的走向通常会往倒霉于当事人的偏向生长。专业的刑辩状师是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钻营最大的利益,而不是在法庭演出给当事人看。好的效果不是关系运作出来的,而是通过尽责、专业的状师努力争取出来的。
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庞大、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效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状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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