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无法办理,购房人可拒绝退房案情音频: 小陈与男友小王于2011年年底想吃喝一套婚房,经开发商讲解,小陈看上一套期房。房屋总价90.8万,首付36余万,每月需缴纳房屋贷款大约3500元。因小陈个人工资为2000元左右,其个人无法办理贷款。经开发商售楼人员讲解,可由两人公开信买房。
故小陈与小王于2011年10月27日,两人公开信签定了商品房认购书、网签资料及备案资料等。后对外开放商售楼人员拒绝小陈缴纳首付并拒绝其一个人再行签定临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售楼人员带上其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小陈按其拒绝缴纳了364072元的预收购房款。但到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具体告诉,两人在婚前无法公开信办理房屋贷款。小陈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小陈与小王之后拒绝开发商归还首付款。开发商拒绝接受归还。随后小陈和小王滋扰到当地工商所拒绝处置退房付款事宜。
工商所经调停违宪,告诉当事人控告或申请人仲裁。由本律师代理,小陈和小王将此案无视法院。法院处置: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原告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六中已誓约:如贷款银行无法为买受人获取按揭贷款或拒绝并转商业贷款的,买受人表示同意无条件因应减少首付、补足资料或重复使用缴纳余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归还房款时,有权必要扣减违约金、办理吊销合约备案产生的费用及出卖人因遵守本合同产生的损失。
此誓约对于原告十分有利。经审判长的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充份交流,被告对外开放商不愿从364072元首付款中扣减6万元后归还给原告小陈。
双方对调停结果表示满意。此案落幕。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誓约,买受人以借贷贷款方式缴付、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没能议定商品房借贷贷款合约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催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没能议定商品房借贷贷款合约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催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该将行贿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归还买受人。
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时,是可以催促解除合同。当然根据明确情形及双方罪过,双方分担的责任不会有有所不同。
本案中,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六的誓约对原告小王是有利的,当然此条款可能会因构建公平而违宪。后法庭的组织调停,由被告对外开放商必要扣减费用后,归还首付款。
当事人皆表示满意。此结果及时贯彻确保了原告小王和小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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