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王女士指出旅行社不存在强迫购物一事,向监管部门滋扰。旅行社指出王女士向电视台及报纸体现情况,并被涉及媒体播送侵害了其名誉权,欲将王女士诉至法院,拒绝暂停侵权行为,赔礼道歉,避免影响,恢复名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审了此案,上诉了旅行社诉请。
原告旅行社诉称,双方签定了旅游合约,旅行社遵守了合约所誓约的义务,但王女士在旅行回去后却拿着造假的旅行视频、录音向旅行社主张拒绝赔偿金1万元,并多次向旅游局等质检部门滋扰旅行社,经涉及部门法院后确认旅行社未违背涉及从业制度。可王女士未暂停侵犯,之后多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严重影响旅行社的长时间营业秩序。旅行社多次去找其协商并报警解决问题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女士坚称,旅行社的地接社泄漏了游客的信息,电视台等涉及媒体也曾经真实情况曝光旅行社的不道德。
故不接纳对旅行社导致名誉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旅行社与王女士签定团队境内旅游合约,王女士缴纳团费2750元,在旅行社的决定下去新疆旅游。
旅游过程中,王女士称之为被导游决定强迫消费,王女士称之为其没购物,被导游指责占便宜、不道德,且司机不想其上旅游车,并拒绝签署后方可上旅游车,王女士称之为其没签署,此后导游及司机对其态度较之前变差。旅行社称之为导游是让游客拜托购物,并非强迫消费,且王女士并未购物,对王女士未导致伤害,司机让游客签署是为了协助商店记录购物人员情况,避免日后并未购物游客向商店假赔偿。王女士因指出旅行社不存在强迫购物一事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滋扰,旅行社表示同意赔偿金500元,王女士拒绝赔偿金1万元,双方因赔偿金数额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而中止调停。
法院经审理指出,王女士与旅行社签定旅游合约,王女士在该社的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就否不存在强迫购物一事与旅行社产生争议,向旅行社体现情况及赔偿,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滋扰,还向电视台及报纸体现情况,并被涉及媒体播送。双方虽称之为涉及媒体播送了此事,但皆并未递交适当材料,法院无法查明涉及媒体明确的播送情况。根据双方陈述及递交的证据情况,王女士指出其权益受到伤害而展开维权,其不不存在捏造事实、羞辱、毁谤旅行社的不道德,其不道德不包含侵害旅行社名誉权,故法院对于旅行社基于名誉侵权行为所明确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皆未予反对。
最后,法院上诉旅行社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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