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充公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充公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情概述 朱某某因涉嫌余某某被诈骗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办案经过 朱某某被拘押之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通过多次会见朱某某理解了案情,大力与办案机关交流,并及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具体意见如下: 黄某仅有是被动参予,并没实际实行诈骗不道德; 黄某参予程度不浅,没与被害人必要认识,在此次犯罪活动中不是正处于主要地位,也没充分发挥主要起到,不应确认为从犯; 黄某是初犯,没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并不大。
辩护人指出本案众说纷纭,办案时必须慎重考虑。办案机关最后接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对黄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要求。办理结果 办案机关接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做出了取保候审的要求,使黄某某需要早日与家人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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