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网讯 近日记者从涉及部门了解到,《欧盟木材法规》已于今年3月3日起月实施。欧盟作为我国木材及木制品的最重要出口市场,法规的实行不会压低涉及企业的成本,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产生深远影响。《法规》认为欧盟成员国将登录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商此《法规》的继续执行并制订管理条例。
各欧盟成员国将自行决定针对违背法规不道德的惩处种类和范围。依照此《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必须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接纳。获得许可的监管机构将为欧盟运营商获取尽责调查体系,运营商可以自由选择研发自己的尽责调查体系或用于监管机构获取的尽责调查体系。
《法规》的产品涵括范围还包括:实木制品、地板、胶合板、纸和纸浆;重复使用产品、竹、藤、印制品(书籍、杂志、报纸)不出涵括范围内。适当时此产品涵括范围可以被改动。《法规》限于于欧盟内部生产以及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
持有人FLEGT2和CITES3许可证的木制及木制品皆被确认为合乎此法规的规定。《法规》主要通过3项规定诱导非法木材的流通:一是禁令将非法木材及所含此类木材的木制品投入欧盟市场;二是拒绝将木制品首次投入欧盟市场的贸易商展开“尽责调查”;三是贸易商须要保有关于其供货商和客户的文件及证明,以符合可追溯性。此外,《法规》还对尽责调查展开了详尽规定,“尽责调查”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通过风险管理将向欧盟市场投入非法木材以及所含此类木材的木制品的风险降至低于。
“尽责调查”主要还包括信息搜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回避3个部分。据理解,《法规》的制订和通过是欧盟森林执法人员、施政与贸易行动计划(始自2003年)在压制非法砍伐和涉及贸易方面的又一根本性措施,目的是更进一步提高林业经营和砍伐活动,制止非法砍伐的木材转入欧盟市场。据报,该《法规》是一个强制性法规,主要限于于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
因此,这项《法规》与家具产品、室内装饰用木制品如木线条、地板、细木工制品等关联紧密。针对《法规》的实行,业内专家对《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回应,中国的涉林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时,首先不应了解理解《欧盟木材法规》的明确拒绝,创建合格供应商评审制度,自由选择合法的供应商。此外,生产商还要严苛按照《法规》拒绝订购木材及木制品等原料,并重点搜集和核实供货方涉及材料,做可追溯或品行调查。
专家还建议我国木材加工企业在跟国外进口商签订协议前,切勿作好充份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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